民营银行发展应适合国情[2014年0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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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第一次被写进了党的报告。实际上,发展民营银行不但有利于壮大中资银行的发展力量,也是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深入改革的重要方向。 现阶段,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营银行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期望能梳理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民营银行的发展思路,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良好 目前,我国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类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约3000家左右,人民币存款余额已突破100万亿元。但其中的民营银行数量不超过10家,人民币存款余额仅仅约为2600亿元左右,平均仅占0.3%左右。总量之小,实在是微不足道。 然而,这些民营银行的业绩都相当好。一是市场定位好,均以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尤其是浙江省的台州银行与泰隆银行,这方面表现十分出色,全国闻名。二是经济效益好,2012年,台州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名列全国银行之首,泰隆银行名列第四,其他各银行业绩也相当不错。 民营银行发展有四大障碍 规模、信用劣势客观存在。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民营金融机构数量多,但在市场份额、规模与信用上处于劣势。首先,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几乎垄断整个金融市场,加之其有庞大的分支机构、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长期人力资源的积累,使民营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5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国家信誉担保,而民营银行完全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其信用程度则远远不及国家信用。 金融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力度还很薄弱,监管多停留在表面,不够透明,这也是造成之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原因之一。现在对金融机构风险的管理还只是一些简单分摊或独自承担,尚未形成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的补偿制度,同时也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目前,监管的范围应当全面,监管的手段应当合理,监管的权力更应独立,真正体现监管对金融的保障作用。建立的监管制度不仅适用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也应同样适用于民营银行,给予同样的竞争空间,创造公平的外部环境。 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调控金融市场,市场自身就应更有效、及时、准确反映各种信息,不该对民营银行的决策有误导作用。其中,利率市场化就更为重要,作为金融市场上惟一的交易对象货币的价格,利率应更为真实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这样才能让资金在不同金融机构的流动平衡,营造更为公平的外部环境。 民营银行存在概念界定模糊。民营银行的概念不能界定,发放银行牌照时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理论界关于民营银行概念的讨论主要分为三个视角:一是产权视角。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即为民营银行。二是资产结构视角。民营银行的资产业务应主要面向民营企业。三是公司治理视角。民营银行应建立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上三种视角尽管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民营银行的含义,但问题在于,这些概念并没有将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完全予以区分,并突出民营银行自身的特质,目前银行业内许多商业银行也具备以上三种性质,所以给出民营银行的准确概念是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民营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民营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金、资本充足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治理结构、自律监管制度、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针对银行、信用社、证券、信托、保险放心保、基金等金融领域要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金限制,规定适当的现金出资比例;出资人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当的行业工作资历,杜绝严重的行业违规人员的介入。 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民营银行的进入和退出通道都要畅通。一方面鼓励新生力量的加入,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坚决关闭,只有坚持吐故纳新,才能保证整体队伍的素质。对那些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缺乏信用的金融机构要坚决关闭,以防止风险扩散和积累。退出机制的灵活运用可以对现有的和将要进入的机构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这对于整顿金融行业的违规行为、保证行业整体的健康运营起到积极作用。 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解决民营银行由于信用劣势而存在吸收公众存款难的问题,在治理我国信用环境,推进民间信用体系建立的同时,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将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保护,从而有利于提高民营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便于其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将为民营银行的退出提供保障,解决因民营银行的破产、倒闭引起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等问题。 准确定义民营银行的概念,防止违规资本扰乱秩序。从产权结构、资产结构和公司治理三个角度来界定民营银行的概念并没有错,但这些均是民营银行设立后的经营管理的含义,目前要讨论的是市场准入环节,即如何把好入门关,防止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成立银行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者组建;二是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三是从民间借贷机构转变过来。前两种方式在我国已经付诸实践,惟有最后一种银行成立方式还未实施,所以民营银行准入的概念范畴应主要锁定民间借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钱庄等,允许这些机构中合乎标准的转型成为民营银行。相比较而言,民间借贷转型成为民营银行要比民营资本直接设立民营银行的风险小得多,前者可以省去对市场和业务熟悉的过程,且很多业务方面均无需在摸索中前进。 优化民营银行的政策环境。为使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必须改革现有的银行监管体制,使完善金融监管和发展民营银行同步进行。一是要依法实施监管。二是要根据金融创新的最新发展,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指标和措施,丰富监管的内容。三是充分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制约了要求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民营银行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教训,我国应着力从三方面加强建设:一是继续建立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二是完善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三是强化对利率的监督,加强风险防范。 作者单位:人行江苏盐城市中心支行 文章来自:同花顺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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